第30章 二次训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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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点刑狱公事,负责监察本路司法刑狱,除了巡察监盗等事,更对各州的Si罪案件有详复的责任。 当年太祖登基定立《宋刑统》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之简称之时曾规定:「若从越诉,是紊旧章,自今应有论诉人等,……不得蓦越陈状,违者先科越诉之罪。」而当今圣上真宗亦有所定规:「应论诉公事不得蓦越,须先经本县勘问,该徒罪以上送本州……」通常只有三种情况是准予越级上告的,第一,所诉事涉机密,允许到京向代表皇帝受理申诉的「鼓司登闻院」进状;第二,杖刑判处不依法,执行过多,允许赴「尚书省」越诉;第三,案子应合理处置,但路的主管官员处置不当,不予受理,同准「诣鼓司登闻院进状」。 以上条条,没有一条是准许向代表皇帝的钦差大臣直诉进状,当然自太祖以来便有御笔断罪的制度,可是那都是关乎到国运民生的重大案件,像沈良峰这种普通刑案绝对无资格上诉天听。若认真追究起来,沈如雪这种行为可能得「须先科越诉之罪」再论其他。到了嘉兴即使查出这案子真有猫腻,也等於是被人抓住把柄,那些地方官员不能对付钦差,但想对付她一个小小的民nV却是没什麽难办的。 江孟亭沉Y一下,「这个问题我昨天晚上也想过,所以才决定依之前的计画微服前往,主要也是怕在没有真凭实据前让那些地方官员察觉,给沈姑娘带来麻烦。不过,我已经差人回京补办一份乘传的公文,虽然我现在是钦差,但毕竟我也是殿中侍御史,任职在御史台,对各地重大案件还是有权过问的,只当是顺路就鞫了。等公文到了我再以御史的身份cHa手这件案子也就明正言顺,沈姑娘也就不用承担越诉之